你公司于2025年3月10日发生文华中继软件故障,导致客户无法通过文华财经交易端登陆交易,持续时长为7小时26分钟,按照《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该事件达到一般网络安全事件标准。事后经我局调查,发现你公司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未妥善保护事件现场和相关证据,导致始终无法确定本次网络安全事件的真实原因。
上述问题反映你公司信息安全管理和信息安全事件处置方面存在缺陷,违反了《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和《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进一步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切实提高系统运维保障能力和故障原因排查能力,完善信息安全应急处理工作机制,杜绝再次发生违规行为,并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于30个工作日内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核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