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期间对某机械公司进行了股价操纵,即通过其控制的证券账户大量连续主动买入,以主动与做市商成交,迫使做市商不断提高双向报价中枢的方式对某机械公司股价进行操纵,影响了该股交易量,也对其价格走势产生了重大影响。投资者认为,某机械公司和邵某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直接导致其参与定向增发认购价格过高而遭受了巨大的损失,故起诉至上海金融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系采用“明晰规则+强化指导”方式成功化解的首例新三板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上海金融法院选定首案作为示范案件精心审理,通过示范案件首次明确新三板定增索赔裁判规则:定向增发不适用“欺诈市场理论”的因果关系推定,投资者需举证交易与操纵行为的关联;损失计算以专业评估机构核定的公允值为基准。判决后,上海金融法院向调解组织专题解读法律适用要点,确立赔偿标准与调解方向。针对后续投资者起诉的同类案件,上海金融法院联合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开展“双轨调解”:一是向投资者释明示范判决中操纵行为与定增定价的关联性论证逻辑,消解其对损失核定的疑虑;二是向邵某阐释行政处罚证据与民事赔偿的衔接规则,促其认可评估报告的科学性。最后依托上海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实现调解协议在线签署与司法确认无缝衔接。
该案是上海金融法院首次将全链条群体性纠纷化解机制运用至新三板操纵证券市场纠纷。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方面通过示范案件的精心审理确立裁判规则,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侵权赔偿提供方法论样本。另一方面通过对调解组织全程指导凸显司法助力调解的深度。法院提供裁判规则解读、法律要点提示、调解风险评估等全方位指导,调解组织积极参与调解过程,成功促成后续案件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