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现在各地普遍要求所有政府采购项目一律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这种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是否还需要具备评审条件设施?
答: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是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基本要求。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分散采购项目,有的需要评审小组分阶段多次与供应商进行谈判,不宜强制进场交易,仍然需要在社会代理机构开展活动。(《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问题的复函》(财库便函〔2020〕188号)中提到过这个问题。)为此,采购代理机构仍然需要具备相应的评审条件设施。